9月1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原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切实强化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核实整改。对照“浙江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清单”中涉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见附件1)、近两年矿业权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生态环境部通报的第二轮第一批环保督察典型案例,全面排查、逐项核实,同时举一反三,系统梳理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
(二)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回头看”。对全省已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绿色矿山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绿色矿山建设质量保持情况、“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落实情况、违法违规问题移交查处情况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等内容,填写《绿色矿山“回头看”排查记录表》(附件2)。 (三)露天矿山粉尘防治大排查。对全省露天开采矿山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粉尘防治制度建设情况、粉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粉尘防治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粉尘浓度定期检测及达标情况、粉尘检测报告公示情况等内容,填写《露天矿山粉尘防治情况排查记录表》(附件3)。
二、进度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于9月27日前,完成以上三项任务的全面排查和问题梳理工作,分类汇总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形成排查情况汇总表(参照附件4,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报送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要于9月29日前,汇总本辖区排查情况,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问题汇总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统一报送省厅。 (二)整改落实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跟踪督促整改进度,防止虚假整改、敷衍了事。省厅和各市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重大问题开展实地督导,确保各项问题于10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三)整改验收阶段。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整改验收工作,完成一起验收一起,于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问题的整改验收,上报整改验收汇总表(参照附件5,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确因工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要出具整改工作延期完成承诺书,由县(市、区)局确认同意后一并报送。各市要及时汇总辖区内所有问题整改验收情况(含附件5),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
三、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迅速开展行动。要切实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整改和查处力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建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二)排查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落实领导责任,高标准、全方位开展排查,如实上报情况。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自查自纠,对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主动、排查不彻底、查处不及时等问题要坚决立即整改,对工作推动滞后或上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省厅将予以通报、问责。
(三)整改到位。对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突出问题,要立查立改、迅速整改、限期完成。各地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开展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致使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停产等有力措施,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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